《數據安全法》的適用范圍?
《數據安全法》第二條明確規(guī)定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(jiān)管,適用本法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,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或者公民、組織合法權益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怎么界定數據,數據安全是什么?
《數據安全法》第三條規(guī)定,本法所稱數據,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。數據處理,包括數據的收集、存儲、使用、加工、傳輸、提供、公開等。數據安全,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,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(tài),以及具備保障持續(xù)安全狀態(tài)的能力。
維護數據安全,我們該怎么做?
《數據安全法》第十二條任何個人、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、舉報。收到投訴、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、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,保護投訴、舉報人的合法權益。
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、個人收集數據,應當采取合法、正當的方式,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對收集、使用數據的目的、范圍有規(guī)定的,應當在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、使用數據。
危害重要數據安全案例
李某等人私自架設氣象觀測設備,采集并向境外傳送敏感氣象數據案
2021年3月,國家安全機關發(fā)現(xiàn)某軍事基地周邊有一可疑氣象觀測設備。經調查,該設備由李某網上購買,所采集數據被傳送到境外某氣象觀測組織的網站。該境外氣象觀測組織實際上由某國政府部門以科研之名發(fā)起成立,而該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搜集分析全球氣象數據信息,為其軍方提供服務。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聯(lián)合開展執(zhí)法,責令有關人員立即拆除設備,消除了風險隱患。(據國家安全部《危害重要數據安全案例》)
(河南法制報見習記者廉政/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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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楊為先